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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该说,在合同被撤销、被解除甚至无效的情况下,给付物所有权一度转移给了受领人,因其丧失了转移的原因而复原,(注:[日]铃木禄弥:《物权的变动与对抗》,渠涛 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75页、第69-133页、第73页、第72页、第73页。
内容广泛,涉及到一村生活的方方面面。协商民主是在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通过普遍的公民参与,就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其核心要素即是协商与共识。
当然,作为契约的村规民约,其内容的制定必需遵守契约的一般性原则。(七)村规民约的内容不合法、不合理 村规民约的内容涉及到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理论的争论如何,村规民约的性质在我国仍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因此有有学者基于此提出如下观点:村规民约的产生与乡土社会中国家权力的缺失有密切关系。这句著名的论断阐述的是个人的地位问题,与之民主的姿态上,仍然适当。
村规民约内容要遵守一般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明确性原则,稳定性原则,稳定性,一致性,无追溯力。而在国家权力与村规民约这种民主模式的制度博弈中,村规民约带来的秩序多元化可以弥补国家理性构建的秩序缺陷。这也许是西方的法治理念约束了西方人在纠纷解决中的创造力,抑或是西方的纠纷解决过于注重"法"的形式而忽视其最终的目的。
(33)前引(33),胡朴安书。而且分别分析每一个县的案例,情况也大致如此,即依据律例作出判决的案件多于调解。(29)参见《北齐书·循吏传》。综上,我们有必要对中国古人纠纷解决的理念作一个简单的梳理:第一,古人也认为在日常的生活中,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诉讼的母子在崔府中母慈子孝,看到太守对母亲无微不至的侍奉,深受感动,母子乞求归乡。就像你们任何一条腿夹之都痛一样,你们的父亲对你们两人也是一样的疼爱。
"法官陈江耀在判词中送上对联'苟非孝悌友恭更有何事为乐,惟此谦和雍睦自然到处皆春'"劝解村民"以和为贵"。(39)《为祖堂土地金三氏族起纷争,官赠对联祝村民以和为贵》,案件编号HCA2336/04。魏晋南北朝是法律儒家化迅速推进时期。"明代思想家丘浚言:"盖民之讼,争是非者也。
但是,官府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多样的。强迫调解于明清时期尤为盛行,明末清初思想家顾炎武在记述村社基层组织《乡亭之职》时说:"若户婚、田宅、斗殴者,则会里胥决之。(29) 但是,官府对纠纷的解决,并不只是调解一种方式,除发回原地由当地负责人,如乡保、族长调解或亲自调解外,裁判也是一种方式,而且往往是主要的方式。"在中国古代社会到官府"打官司",为财产等生活琐事提起诉讼是不光彩的事。
3.官方调解 在纠纷的解决中,官府的意见当然最具有权威。黄宗智教授通过对巴县、宝坻、淡新诉讼文书的研究,得出这样的结论:清朝的民事诉讼经过三个不同的阶段,"最初阶段"是由诉讼当事人按照既定的格式写好诉状,告到官府。
(27)参见《汉书·韩延寿传》。古代的地方官每到一地都会发出告示,安抚民众,告诫百姓不要为一些细故轻易到官府打官司(诉讼)。
(39) 近代的调解制度,显然继承了中国古代的传统,即注重民间及村社等基层组织在调解中的作用。二、关于传统调解方式的分析 所谓调解,是指纠纷发生后,由第三者主持,依据社会共识和一定的规范,进行劝解,促使发生纠纷的人协商解决争端。在河滨以打鱼为生的渔民争夺有利的地势,舜到河滨与渔民一起打鱼,一年后渔民争相将好的地势让给长者。中国是在部落氏族的基础上进入国家的,所以部落时期的一些习惯得以保留并在现实生活中继续发挥着作用。古人这种对调解范围的限制,目的在于保持法律"惩恶"的威慑力,对今日将调解功效的无限夸张不仅具有启发意义,而且是一种警醒。参见何显明:《刑事和解的历史与文化》,香港城市大学法律硕士论文。
⑧参见孔庆明:《民事注重调解,刑事注重复核--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案例》,载《"中国传统司法与司法传统"国际学术研讨会代表论文集(下)》。于成龙知道月饼店在当地很有信誉,而问明钱氏也被邻里称道为诚信之人,"查核情节,双方似均无误。
""以此正之,则讼平而民服矣和冒险偏移,即向非理性的系统偏移。
但是,现代传媒对于议程设置功能和培养分析功能的过度使用、以及现代传媒的网络化特征,却又不时阻碍着民意的真实表达,影响司法等公共权力对真实民意的考量。当某种更高权力可以从所谓的公共利益需求出发,要求传媒对社会系统中的某一部分如司法权进行舆论"监督"时,也就意味着该权力也能够以同样冠冕堂皇的理由制止传媒的自由表达与合法监督,借传媒之名非法干预司法过程。
" 受卢梭人民意志论的影响,现今学者多认为民意是指一个社会中大多数人的意见或意志。三、传媒控制下的民意失真 传媒控制下的信息传播过程对民众的教化、引导和制约作用,既可能有利于多元民意的正确形成和真实表达,也可能制约民意表达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致使民意表达失真,影响司法裁判过程对真实民意的考量。任何社会都有自己的主流意识形态,都有自己的民族精神、价值观念和社会思想,传媒在倡导这些主流观念的同时,实际上也就是制约、缩小了非主流思想的活动范围。如前几年发生的云南躲猫猫事件,就是因为媒体的持续跟踪报道,使之成为社会热点事件,引起民众和政府的高度关注,最终查清了事件的真实情况。
"沉默的螺旋"理论认为,人对社会的适应天性决定了个体在表达自己观点时首先要考察周围的意见环境,自己的观点与"优势"意见相符合时会倾向于积极大胆的表明立场,自己的观点与"劣势"意见相符合时则会屈服于优势意见的压力而倾向于保持沉默。17.参见张树义:《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行政法学背景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66页。
" 从另一个角度讲,中国传媒对权力的依附导致传媒严重同质化,难以及时向公共领域传达多元的民意诉求,这也是中国传媒社会公信力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尊重民意,不仅要尊重多数的、正义的民意,也要尊重少数的、非正义的民意,如此才能有效推进司法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平等与公正。
中国传媒若要真实表达民意,必须回归多元,以其自身的多元化契合民意的多元化,才能够真实反映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从实践来看,民意多元化符合现代社会利益诉求多元化的客观发展趋势。
传媒就是通过特定方式向社会公众传播各种信息的媒体,特指报纸、广播、电视、杂志、网络等,是各种传播工具的总称,其传统意义上的基本功能就是传播信息。"对于媒体而言,表达一种利益声音,实际上就是'侵犯'另一种利益声音。有学者指出,"由于地处全国政治中心,北京报纸自然受到较多的政治影响,而且北京居民文化程度相对较高,对媒介更具有评判精神,通俗地讲就是北京的报纸读者'更不好伺候',这些是导致北京媒介公信力较低的客观原因。29.廖奕:《法官如何正义地思考--因应网络舆论的司法行为理论》,载《政法论丛》2010年第4期。
卢梭认为,民意可以分为两类:公意与众意,"意志要末是公意,要末不是。7.姜士林等:《宪法学辞书》,当代世界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
" 只有在这样一个公共空间里,民众才可能就公共事务及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表达与交流,由此形成公众舆论,进而对公共权力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和影响。4.喻国明:《解构民意--一个舆论学者的实证研究》,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12.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表达一种民意,实际上就是'否定'另一种民意。